銘傳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地學習實施要點
103年3月31日教務會議通過訂定
104年9月18日中心會議修訂
104年11月2日法規審查委員會修訂
104年12月3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
111年8月31日中心會議修訂
111年11月17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
115年10月16日中心會議修訂
一、依據教育部102年6月17日臺教師(二)字第1020077866B號函發佈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需參加實地學習至少54小時,內容包括至中等學校擬任教類科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。
三、實地學習時數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認定。
四、實地學習認定範疇包括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,說明如下:
(一)正式課程
1、採計分科/分領域(群科)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
分科/分領域(群科)教材教法與分科/分領域(群科)教學實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,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。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,並明列於課程綱要,由師資培育中心依據課程綱要認定。
2、採計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實地學習時數
教育基礎課程、教育方法課程與教育實踐課程規劃之內容包括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,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。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,並明列於課程綱要,由師資培育中心依據課程綱要認定。
(二)非正式課程
1、採計師資培育中心認定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。其內容包括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經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。
2、採計其他本校學術及行政單位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。其內容包括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,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。本項活動應經師資培育中心認定始可採計。
3、採計學生自行至校外參與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。其內容包括見習、試教、實習、學習扶助、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,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。本項活動採事前報備制度,學生應主動將「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申請表」及活動相關資料於活動開始十個工作天前送至師資培育中心審查,待核可後,方能展開實地學習。學生事後應檢具相關證明至師資培育中心認定,始得採計為實地學習時數。
五、實地學習時數認定程序
(一)本校學生於參加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,始得進行實地學習。
(二)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之計算以1小時為單位,實地學習累積達54小時,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師資培育中心申請認定。
(三)師資培育中心須留存師資生實地學習相關資料至該生取得教師證書,以備教育部查核。
(四)實地學習時數之認定期程可於一學期集中或分散至多個學期完成,師資生應於畢業前完成實地學習54小時以上,始能申請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。師資生可多參加實地學習,惟超過54小時之實地學習時數不予認列。
六、本校師資生已完成實地學習時數,將於「銘傳大學修畢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」註明:「依規定完成54小時實地學習認定」。
七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規辦理。
八、本要點自103年8月1日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,103年8月1日前修習者得適用之。
九、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| 銘傳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地學習實施要點 |
| 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申請表(校外活動使用) |
| 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家長同意書(校外活動使用) |
| 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保密同意書(校外活動使用) |
| 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地學習時數紀錄表 |
| 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紀錄表 |

